經濟房即經濟適用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
經適房的購買人對經適房只有有限產權,因為他們并不能夠依照市場上的價格出售經適房,僅僅能依照政府規定的價格,賣給規定的買受人。
我國的經濟適用房建設始于1994年,當時由建設部、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財政部聯合發布《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對經濟適用房的對象認定,資金來源、成本和價格作出了相關規定。經濟適用房正式進入人們的視野。在2004年的時候,國務院又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對經濟適用房各個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經濟適用房進入高速發展時期。但在2007年,《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又進行了進一步修訂,用更多的細則對經濟適用房投機進行了限制。
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的區別
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存在較大區別。兩者雖然都面向市場,但其結構成本,租售政策,購買條件和性質對象都都在較大的不一致。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獲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交土地出讓金;商品房采用出讓方式須交納土地出讓金,這也就是商品房價格較高的原因之一。
2.租售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3.價格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價格有政府規定,沒有議價空間,而商品房價格則由市場控制。
4.對象性質不同: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其購買對象是特定的,只供給城鎮中低收入家庭;而商品房則無相關限制,出售對象面向全社會。
5.產權不同:我國的房屋產權包括四個方面使用占有處置收益四個方面的權益。與商品房相比,經濟適用房的收益權是歸國家所有,產生的收益與個人無關。
根據經濟適用房買賣規定了,房主出售自己的經濟適用房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時間按照完稅證明或者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計算。
①已住滿 5 年的經濟適用房,房主可以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房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未住滿 5 年的經濟適用房,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如果房主想要將自己的經濟適用房出售,那么房屋的單價不能高于購買時的單價,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無論什么情況下,購房者想要購買經濟適用房都要做好資金規劃,別忘了經濟適用房除了購買條件,出售也是要滿足出售條件的。另外,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稅費收取情況一定要弄清楚,以免到時出現資金準備不充足的尷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