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灶使用壽命是8年。
根據《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guī)則》GB17905-2008強制性標準第7條,家用燃具的判廢:燃具從售出當日起,燃氣灶具的判廢年限應為8年;燃具的判廢年限有明示的,應以企業(yè)產品明示為準,但是不應低于以上的規(guī)定年限。超期使用的燃氣器具由于零部件磨損、老化等因素,不僅會影響正常運行,而且會導致漏氣、燃燒不完全或廢氣中的一氧化碳超標等問題。因此,燃具一經售出,只要達到強制標準規(guī)定的判廢年限,須予按報廢處理。為了您的人身財產安全,請您配合更換新的燃氣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