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范第3.4.5條、第3.5.3條、第4.2.1條和第5.2.2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
5.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標準層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6.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7.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8.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9.超高層建筑外保溫、外墻裝飾均為A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