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權指房主根據住房性能對房屋做事實上利用,通過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獲得房屋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而且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房屋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
二、居住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居住權主體為特定的公民,有合法依據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權客體僅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目的。
4、居住權取得應有法定依據或相關合同約定。
5、居住權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深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三、居住權設定通過下述幾種方式?
1、依合同取得居住權。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房屋居住權。
2、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權。比方說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有居住權。
3、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可通過設立遺囑等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4、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但是自由處置將會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將會遇到障礙,雖然是房屋能夠過戶,但如果合同約定的居住時間還在持續,同樣需要保障居住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