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8和底部兩層二者的較大值,當剪力墻高度超過150m時,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10。
2. 按一、二級抗震等級設計的剪力墻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強部位不應小于層高或剪力墻無支長度的1/16,且不應小于200mm;其他部位不應小于層高或剪力墻無支長度的1/20,且不應小于160mm。
3.當為無端柱或翼墻的一字形剪力墻時,其底部加強部位截面厚度尚不應小于層高的1/12;其他部位尚不應小于層高的1/15,且不應小于180mm。
4.按三、四級抗震等級設計的剪力墻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強部位不應小于層高或剪力墻無支長度的1/20,且不應小于160mm;其他部位不應小于層高或剪力墻無支長度的1/25,且不應小于160mm,各排分布鋼筋之間的拉接筋間距不應大于600mm,直徑不應小于6mm,在底部強部位,約束邊緣構件以外的拉接筋間距尚應適當加密。
5.矩形截面獨立墻肢的截面高度hw不宜小于截面厚度bw 的5倍;當hw/bw小于5時,其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的軸壓力設計值的軸壓比,一、二級時不宜大于本規程表7.2.14的限值減0.1,三級時不宜大于0.6;當hw/bw不大于3時,宜按框架柱進行截面設計,底部加強部位縱向鋼筋的配筋率不應小于1.2%,一般部位不應小于1.0%,箍筋宜沿墻肢全高加密。抗震設計時,剪力墻主要根據抗震等級,墻肢高度和有否底部部分框支結構等條件,確定底部加強部位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