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性質不同。公租房屬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政府承擔兜底保障責任;保障性租賃住房屬普惠性公共服務,市場自發供給不足,需政府政策支持引導。
二是保障對象不同。公租房保障城鎮住房、收入困難家庭,具體范圍和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無房新市民、青年人,不設收入線門檻,具體條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是責任主體和籌集方式不同。公租房由政府負責提供實物房源和貨幣補貼;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
四是實施區域不同。公租房覆蓋各市(縣);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在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發展。
五是準入退出管理不同。公租房有嚴格的準入、退出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適度政策支持,適度約束管理,不同建設方式應有不同的準入退出管理。
六是監測評價不同。公租房應實現城鎮戶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其他家庭在合理輪候期內給予保障(一般不超過3年);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評價城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于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所取得的成效。
值得一提的是,經過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只能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不得分割銷售、轉讓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