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因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約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費、利息等)和房屋差價等可得利益損失,違約方應當予以賠償;
2、賠償的范圍包括:合同約定價格與房屋現在市場價之間的差額;
3、出賣人違約行為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定解除條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履行不能的情形,雙方可以繼續履行; 此時應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處理,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情況下,如果守約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獲得賠償。
二手房違約到底誰負責?
第一、逾期過戶的法律責任
假設二手房屋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即使未辦理物權登記,同樣不影響合同效力。買方有權請求賣房履行二手房買賣合同,并協助買方協助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
第二、逾期交房的損失計算
二手房合同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房未依約交付房屋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未約定逾期交房的必須承擔責任,買方主張按逾期交付使用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結合本地區房屋租賃現狀和涉案房屋具體位置,確定最后的逾期交付違約金額或損失賠償的,應該予以保障支持。
第三、戶口遷出的違約責任
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為戶口問題提出法律訴訟,因戶口遷移屬于行政管理問題,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所以買房要求賣方將戶口遷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是在買房以賣方逾期遷出戶口的構成違約為由,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第四、盜賣房屋的法律效力
法律規定范圍內,擅自將他人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善意受讓該房屋并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第五、賣方違約和繼續履行合同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履行,愿意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堅持要求繼續履行,經審查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判決雙方繼續履行二手房買賣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約定金等約定或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