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小區應為城市、縣城(城關鎮)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設施落后影響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強烈的住宅小區。已納入城鎮棚戶區改造計劃、擬通過拆除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實施改造的棚戶區(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為主的區域和城中村等,不屬于老舊小區范疇。
如果是有質量的房子馬上會拆,或者規劃用地也會進行拆遷,但具體年限是不確定的,一般要根據政策要求來決定。
同時,按照相關規定拆除老舊小區,一般會選擇建筑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來進行拆除,或是拆除已到達使用年限、已成為危房以及須鏟除重新規劃的區域。而在拆遷老舊小區賠償方面,各地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即使是在同一路段的房屋,也會因為拆遷時間不同,賠償的標準也會有所差異。
另外,拆遷與房屋時間長短沒有直接關系。老舊小區房的拆遷大多數是與拆遷、產權使用年限有關,要看市政規劃,不規劃的話房齡再長也不會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