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連墻件設置的位置、數量應按專項施工方案確定,通常可以布置為三步三跨、兩步三跨以及兩步兩跨等,一般每個連墻件覆蓋面積在20~40平方米。
2、連墻件的布置應靠近主節點設置,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應從底層第一步縱向水平桿處開始設置,當該處設置有困難時,應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應優先采用菱形布置,或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3、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連墻件,連墻件的垂直間距不應大于建筑物的層高,并且不應大于4m。
4、連墻件中的連墻桿應呈水平設置,當不能水平設置時,應向腳手架一端下斜連接。
5、連墻件必須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對高度24m以上的雙排腳手架,應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連接。
6、當腳手架下部暫不能設連墻件時應采取防傾覆措施。當搭設拋撐時,拋撐應采用通長桿件,并用旋轉扣件固定在腳手架上,與地面的傾角應在45°~60°之間;連接點中心至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拋撐應在連墻件搭設后方可拆除。
7、架高超過40m且有風渦流作用時,應采用抗上升翻流作用的連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