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業主的潛意識中,這項費用應當按照樓層來收取,尤其是那些住在低樓層的用戶,比方說1~3樓,平時都比較少坐電梯,所以應當不交或者少交,而有些業主則覺得,應當按戶來收取電梯費用,顯然這是對于那些住在高層的大戶型業主比較青睞。
當然也有些業主覺得,誰使用誰就該繳費,最公平的就是按使用次數來交費,這樣不管是在1樓還是頂樓,也不管是建筑面積的大小區別,就按照使用次數來收費最合理,據相關數據顯示,有些地方曾推廣使用lC卡電梯,物業公司按一定使用次數,預先充值后,給業主發放IC卡,真正實現了電梯費用與使用次數掛鉤。
眾所周知,電梯屬于公共設施設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等等,由此可見,電梯屬于物業的公共設施設備,這應當是沒有爭議的。
在收取這項費用時,應當優先考慮屋主的約定,若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應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而這一比例應當考慮業主專有部分的面積、樓層、朝向、購買時的價錢等綜合因素,所以對于還沒有約定的用戶干凈約定起來,為自己爭取合法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