釬探深度不得小于2.1米,錘擊次數記錄準確,不得作假。如打釬進行不下去時,要請示有關工長,適當移位打釬,不得不打釬而任意填錘擊數。
1、以下情況可停止釬探:
1)若貫入30cm的捶擊數超過100或貫入10cm捶擊數超過50可停止貫入;
2)如基坑不深處有承壓水層,釬探可造成冒水涌砂,可不進行釬探。
2、釬位基本準確,釬孔不得遺漏;釬孔灌砂應密實。
3、釬探完畢后,用磚蓋孔作好標記保護好釬孔,未經質檢員檢查,有關工長復檢,不得堵塞或灌砂。
4、釬探記錄表污染嚴重的要重新抄寫,但原始記錄仍要保存好,附在新件之后。重新抄寫的記錄數據、文字與原件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