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竣工日期的確定,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如果施工合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適用法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