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的房屋產權出典,指的是承典人對出典人的房屋支付房屋的典價,之后對房屋具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但是等典期滿了之后,出典人見承典人的典價返還,這樣便可以贖回自己的房屋,如果逾期沒有返還典價贖回,則失去該房屋的所有權。房屋產權出典是一項法律制度。其實房屋產權出典就是一種暫時出賣房屋而進行融資的一種方式。
2、典權人的義務有:要合理的保管典物(這里指的是房屋);在典物存續期間典權人需要分擔房屋因為不可抗力而全部或者部分毀滅的風險;當出典人贖回房屋的時候,承典人需要盡可能的將房屋恢復原樣,并返還給出典人。
3、典權人的權利有:典權人對房屋具有使用、占有典物的權利,可以對房屋進行轉典、出租等;當出典人出賣房屋時候,典權人具有優先的購買權利;如果在存續期間,典權人為房屋支付有益的費用,當典物贖回時候,典權人有權利在利益限度內請求出典人償還這些有益費用。
房屋產權出典
1、房屋出典是房不計租、錢不計息的互利、有償法律關系。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納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錢,而不支付利息。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須以承典人支付典價為前提,因而雙方這種法律關系又是雙務、有償的。
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屆滿前出典人并不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典權(用益物權)。房屋出典后,在典期以內,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權,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雖取得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權,但并不能任意進行處分。典期屆滿的一般法律后果是,出典人如不返還典價款即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則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