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當事人是需要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中應當包括租房的期限、房屋的租賃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如果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已經列明了設施維修的費用由誰承擔的,遵從合同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有約定的遵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也就是說維修費用歸哪方負責首先要看租賃合同是否進行了約定。如果約定了就由約定的當事人承擔費用,如果沒有約定的,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的義務,承租人可以在需要維修時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對損壞的設施進行維修。如果出租人沒有維修的,承租人可以先自行維修,維修時盡量找專業維修人員,開具維修費用的發票,拿著發票等憑證找出租人報銷。維修設施影響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