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源發光的光譜特性必須滿足檢測系統的要求。按檢測的任務不同,要求的光譜范圍也有所不同,如可見光區、紫外光區、紅外光區等等。有時要求連續光譜,有時又要求特定的光譜段。系統對光譜范圍的要求都應在選擇光源時加以滿足。
2、光對光源發光強度的要求。為確保光電測試系統的正常工作,對系統采用的光源的發光強度應有一定的要求。光源強度過低,系統獲得信號過小,以至無法正常測試,光源強度過高,又會導致系統工作的非線性,有時還可能損壞系統、待測物或光電探測器,同時還會導致不必要的能源消耗而造成浪費。因此在設計時,必須對探測器所需獲得的最大、最小光適量進行正確估計,并按估計來選擇光源。
3、對光源穩定性的要求。不同的光電測試系統對光源的穩定性有著不同的要求。通常依不同的測試量來確定。穩定光源發光的方法很多,一般要求時,可采用穩壓電源供電。當要求較高時,可采用穩流電源供電。所用的光源應該預先進行月化處理。當有更高要求時,可對發出光進行采樣,然后再反饋控制光源的輸出。
4、對光源其他方面的要求。光電測試中光源除以上幾條基本要求外;還有一些具體的要求。如燈絲的結構和形狀;發光面積的大小和構成;燈泡玻殼的形狀和均勻性;光源發光效率和空間分布等等,這些方面都應該根據測試系統的要求給以滿足。
判斷物體是否為光源的兩個條件?
光源必須滿足的兩個條件是:
1、自身能發光;
2、正在發光。
物理學上指能發出一定波長范圍的電磁波(包括可見光與紫外線、紅外線、X光線等不可見光)的物體。
光源常指能發出可見光的發光體,凡物體自身能發光者,稱做光源,又稱發光體,如太陽、恒星、燈以及燃燒著的物質等都是。
但像月亮表面、桌面等依靠它們反射外來光才能使人們看到它們,這樣的反射物體不能稱為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