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劃撥是指政府將土地劃歸給某個單位或個人使用,通常是用于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項目,如醫院、學校、公園等。土地劃撥通常沒有收益,而是以公益為主。
土地出讓是指政府以拍賣、掛牌或協議等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售給開發商或投資者,以實現土地的經濟效益。土地出讓通常會收取土地出讓金,并且開發商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土地開發和利用。
哪種方式更好,取決于土地的用途和政府當局的政策和規劃。如果土地用途是為了公益或社會福利,那么土地劃撥更為適合;如果土地用途是為了經濟發展或滿足市場需求,那么土地出讓更具優勢。
出讓土地是什么意思?
出讓是土地的一種獲取方式,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而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以下幾種方式: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招標出讓
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其中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土地市場載體、媒體等形式發布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而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出招標書面邀請進行的招標。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前需要在拍賣前20天發布拍賣的公告,然后由競買人提出書面申請、繳納保證金,并提交相應材料。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不同點
1、土地性質的定義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
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屬于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劃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3、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出讓土地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范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劃撥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所有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