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非人防車位可以取得產權、可以出售買賣、使用權限與土地使用權一致。人防車位無法取得產權、不可出售買賣、只能租賃而且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無產權非人防車位,由于車位的確是建在公共基礎設施上,開發商也付出了相應的成本,目前也無明文對此進行產權界定,因此在歸屬問題上,一直都存在著爭議和討論。
但是,在實務操作中,政府部門基本遵循物權法,對無產權非人防車位進行使用權的界定。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只要地下停車位不屬于地下人防工程,由開發商投資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攤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車庫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車位的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那么即使沒有產權證,該小區業主所購買的地下車位也受到法律的保護”。
也就是說,開發商可以合法銷售地下非人防車位使用權。雖然不計容非人防車位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但是,無產權,不等于沒有使用權和轉讓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