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樓下的商鋪不能開餐飲。
1、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81條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2、餐廳一旦開業,油煙和噪音勢必對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響。
3、2010年,國家環保部發布的《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經油煙凈化后的排放口,與周邊敏感目標距離不應小于20米。新建產生油煙的飲食業單位邊界與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水平間距不宜小于9米。此為行業規范,開設餐飲服務項目應遵照此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