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
1、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2、樓房外墻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墻內表面浸濕;
3、樓房外墻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準、規范的規定值;
4、建筑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者脫落,或者建筑保溫不良引起外墻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
5、外墻及樓梯間、公共走廊涂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
6、公共區域窗臺、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墻、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7、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破損的;
8、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案例:某小區業主落地窗玻璃破裂,要求動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經區局工作人員現場調查,該玻璃不屬于公共區域的玻璃,屬于該業主房屋的專有部分,因此不屬于動用維修資金的范圍。
二、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包括:
1、電梯及主要部件的維修或者更換;
2、避雷設施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
3、監控設施、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4、樓內排水(排污)設備出現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銹蝕嚴重,排污泵銹蝕或者其他設備損壞的;
5、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設施損壞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應當由供水企業承擔的除外;
6、住宅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