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放式地面上車位。
開放式地面上車位的產權屬于整體業主,歸業主一同且免費試用。這類車位關鍵就是指經過在路面的地面上劃到車位而要求泊車產生的車位。業主選購房子,便具有了小區的土地使用權證,換句話說小區的農田的所有權歸整體業主全部。因此在權屬屬于業主的農田上整體規劃的車位,開發商或是物業管理沒有權利處理。
2、未記入房屋公攤面積的地底車位。
如果是未記入房屋公攤面積的地底車位,那麼這一部分車位的產權就屬于開發商全部。開發商可以售賣、租賃車位,但只有給本住宅小區的業主應用。可是,這類產權建立的先決條件是,要在買房合同中反映,開展表明,即該一部分不記入公攤面積,這時,產權才可以歸開發商全部。假如不做表明,則全自動所屬整體業主。
3、住宅小區工程建筑劃分內市政規劃的車位。
如果是住宅小區工程建筑劃分內市政規劃的車位,那麼這類車位的產權是歸開發商全部的。由于在整體規劃之初,該土地就被設計規劃為車位,并沒有記入業主的買房總面積當中,因此在買賣前屬于開發商全部??墒沁@類車位,業主可以在搬入后,根據選購方式得到,并具有本人產權。
4、人防工程車位。
人防工程車位所占的總面積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于人防工程項目的范疇,有著其獨特性,因此它的產權具備模糊性,在法律法規上也是一個空缺。如今全國各地實行廣泛有二種規范,一種是由開發商管理方法,租賃或銷售給業主應用,花費上繳人防工程部,第二種是它的產權歸投資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