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普法知識:
1)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開發商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給業主。
3)對于占用小區道路修建的停車位,產權不在開發商而在全體業主手里,可以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如何進行利用。
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于誰?
1、地面停車位。
地面上的車位是比較常見的,很多街道上都有這樣的停車位,地面停車位大多是以敞開式存在的,車位的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歸業主共同且免費使用,地面停車位通過在地面的地上劃出車位而規范停車形成的車位。業主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就擁有了小區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小區土地的使用權是歸業主所有的,所以地面停車位也是屬于業主的,開發商或者物業無權處置。
2、地下車位。
地下車位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沒有計入業主公攤面積之內的,這樣的車位產權是屬于開發商所有的,開發商可以出售、出租車位,但只能給本小區的業主使用。但是,這種地下車位的產權要在購房合同中體現,進行說明,如果不做說明,則自動歸屬全體業主。還有一種是計入公攤面積之內的車位,這樣的車位是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開發商無權出售。這樣的地下停車位需要委托給物業公司管理、出租給業主使用,所獲費用扣除管理成本后劃入小區維修基金。
3、人防車位。
除了地面停車位和地下車位之外,還有一種車位是屬于人防車位,人防車位所占用的面積是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圍,有著其特殊性,所以它的產權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還是一個空白。人防車位大多數是由開發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給業主使用,費用上交人防工程部,另外的人防車位的產權歸投入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