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人防車位歸國家所有,既不屬于業主,也不屬于開發商。目前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人防車位是由開發商投資所建設的,屬于小區的附屬設施,開發商享有其使用權。人防車位具備了構造,利用上的獨立性,不屬于業主共有。人防車位不能進行買賣,人防車位和小區的普通車位是不一樣的,日常生活當中是開發商在使用和管理。
什么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是指地下人防工程中的停車位。依據《人民防空法》的相關規定,成都市2000年出臺《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其中第十條規定:新建十層以上(含十層)或基礎埋置深度達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層以下民用建筑,應當修建與地面建筑底層相等面積的防空地下室。
人防車位產權不屬于業主也不屬于開發商,所有權歸國家。我國《物權法》規定,小區人防車位必須優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否則不得對外出租。
那么,人防車位能買嗎?在我國《人民防空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人防車位能不能買,但可以明確的是,人防車位無法出售但可以出租,且租期不得超過20年。因此,購房者如果聽到開發商宣傳買房送車位,一定要問清楚是人防車位還是產權車位。
購買車位需要注意什么?
1、車位產權
首先要看車位是否歸開發商所有,即開發商是否擁有所有權。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如果車位是公共設施,開發商就不對其享有所有權,更不能將車位進行市場交易。
2、必須要取得預售許可證
車位預售許可證和開發商賣房要取得預售許可證一樣,也是必須要取得的。購房者在審查預售許可證時需注意,如果地下車位與地上商品房是一并申請預售的,應當在預售許可證的備注欄內注明地下車位的批準預售面積。如果地下車位是單獨申請預售許可證的,在預售許可證的“項目類型”欄內會加以注明。
3、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
我們都知道,住房公積金應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公積金貸款不能用于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于購買車位。
4、具體細則要寫進合同中
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時,如果車位是隨房屋一并預購的,購房者與開發商應就車位的四至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附有平面圖,并約定好出現差異的解決方式。購房者如果是先預購商品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預售合同,并在合同內注明預售商品房的具體情況,并進行登記備案。
人防車位使用的“兩種模式”
方式一:轉讓人防車位使用權
陳先生購買車位的方式即屬于這一類。合同中約定:該地下車位系甲方按照國家規定投資建設的戰時用于防空人防工程,甲方(開發商)享有非戰時或其他非緊急狀況下的使用權,該地下車位的使用期限與所依附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期限(70年)一致。
同時,合同指出,該地下車位屬使用權轉讓,甲方(開發商)不承諾為乙方(購買者陳先生)辦理地下車位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文件;而一旦國家政策允許甲方向乙方進行權屬分割,屆時,甲方承諾將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
方式二:人防車位使用權出租
據了解,有少數開發商在“銷售”人防車位時,跟業主簽署的是《地下停車位使用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70年。但此項與《合同法》第214條相沖突,《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一些開發商在其租賃合同中,將人防車位的租賃期限約定為20年,并同時約定將剩余的50年使用權無償贈送給購買者,以此規避合同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