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貸款買房,那麼金融機構的貸款便是必須以房主的理由開展貸款,因此當然也必須由房主還款,假如一旦出現糾紛案件,金融機構最先會尋找房主,中后期有可能會產生多余的不便。
2、并且不準時還錢會影響到自身的征信問題,個人征信一旦損傷以后,針對日后自身再想想買車或是買房都是會有較大的影響,乃至之后都不能再開展貸款的主題活動,因此他人買房掛在自身的戶下,對本人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3、未來假如自身要想買房子,就歸屬于二套,二套要比首套房多拿出許多的稅金,由于許多政策優惠只對初次購買房屋的群體擁有補貼。
掛名買房的風險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被借名人為登記購房人。實際出資人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
1、規避法律或者政策。
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房是最常見的原因。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再比如,已經擁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證登記購買房屋,以規避“限購令”關于不得購買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規定。
2、貪圖便宜享受優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鎮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于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還有單位建集資房的,價格實惠,但單位員工卻沒有經濟實力,單位員工以外的購房人與員工私下簽訂買房協議,以該員工的名義先簽訂購房合同,所有房款均由購房人支付,并另外給該員工一定的轉讓費,待到房產證下來以后,再根據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3、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給債權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4、簡便手續,減少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