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延期交付,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然未能把房子交付給購房者,那么購房者就有權利去找開發商退房。
2、開發商缺“證”,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3、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4、收房的時候發現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者可以向開發商那邊提出退房申請。
5、房屋的驗收過程中發現開發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并且已經影響居住了,那么購房者可以提出退房申請并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
6、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聯建或其他經濟糾紛等。
買房后退房手續
1、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
購房人可以向開發商提出的退房的方式一般分為三種掛號信、傳真或者電話。如開發商自己的責任所導致的退房,那就會是開發商自己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購房的稅費、房屋貸款的利息費、首付存款的利息費等等。
如果在開始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退房的相關賠償標準,則按合同標準來處理。若合同約定的賠償和自己的損失相差太大,這個也是可以和開發商協商要求賠償的。但因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準,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等原因導致退房的,開發商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15天內辦好各種手續
在購房者提出退房申請后的15日內,開發商應當退還買房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負責辦理買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所述手續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開發商應當代替買房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
3、開發商退還房款
在購房者提出退房通知后,開發商應該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購房者,并且辦理完畢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者貸款銀行的還款手續。如果無法辦理完成前述內容,自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買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開發商應當每天向買房人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