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是人生中的一大重要決策,選擇合適的中介公司提供服務顯得尤為重要。然而,關于“跳單”行為的爭議卻始終未曾平息。業主將房屋委托給多家中介公司,買家經甲公司業務員安排看房后,卻與乙公司就相同房產達成交易,這樣的行為是否屬于“跳單”?本文將通過分析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例,探討購房者選擇中介的權利及其爭議,試圖厘清其中的法律與道德邊界。
一、“跳單”的定義與法律規定
所謂“跳單”,是指客戶由甲公司人員帶看房屋,最后到乙公司簽約成交的行為。甲公司認為自己付出了勞動,而乙公司和客戶的行為造成了自己的損失,因此要求獲得賠償,通常賠償金額是參照傭金的金額計算。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一些中介公司會鼓勵售房者簽訂“獨家協議”,如果售房者在其他中介賣了房屋,也要賠償相應的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機構服務后,若利用中介機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中介服務,繞過中介機構直接訂立合同,應當向中介機構支付報酬。這一法律條款明確了“跳單”行為的法律后果,保護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
二、法院案例及其背后的思考
6月3日晚,湖南高院公布了一起案例:買家經甲公司業務員安排看房后,卻與乙公司就相同房產達成交易。甲公司認為買家的行為屬于“跳單”,提起訴訟。法院認為,買家具有選擇最滿意、最合適的中介人為其提供優質服務并通過其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權利,因此駁回了甲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指出,買家并未與案涉房屋的房主私下達成交易,而是通過其他中介的服務完成房屋買賣,并支付了相應的中介費,無主觀逃避支付中介費的惡意。該判決強調了購房者的選擇權,并認為在不存在惡意的情況下,購房者的行為不屬于“跳單”。
這一判決傳遞出的信息是,購房者在選擇中介時,享有充分的自主權。法院的觀點表明,只要購房者不是為了逃避支付中介費而私下直接與賣家達成交易,購房者就有權選擇服務更好、報價更低的中介公司。
三、購房者選擇中介的權利與限制
購房者在選擇中介時,確實會遇到一些困境。部分中介公司會宣稱,在他們家看了房子,就應該在他們家簽協議成交,否則就違約。然而,當購房者發現別家的中介報價更低或服務質量更好時,他們的選擇權是否受到了不合理限制?
購房者選擇中介的權利是應當被保障的。然而,在看房前,如果購房者與房產中介簽訂了協議,明確了在別家中介成交的后果,并且購房者也簽字認可,那么情況就變得復雜了。購房者在簽字時一定要弄清楚協議內容,不能馬虎。
四、公眾人物案例的啟示
2022年,公眾人物謝娜購房時也曾卷入“跳單”風波。據了解,她在甲中介詢問的房屋價格為6200萬元,而乙中介將價格談到了5920萬元,最終她選擇了在乙中介購房。法院認為,客戶選擇房價低、服務更專業的中介并無不當,不認定為“跳單”。
此案例進一步說明了購房者在選擇中介時的自主權利。法院的判決強調,購房者有權選擇更優惠的價格和更優質的服務,而不應受到中介公司的不正當限制。購房者在面對不同中介公司的報價和服務時,有權利根據自身需求作出最優選擇。
五、中介公司的反思與改進
對于中介公司來說,提供優質服務是爭取客戶的關鍵。中介帶客戶看房是其本職工作,客戶在哪里購買房屋是他們的自由。部分中介公司通過簽訂“獨家協議”或其他手段來限制購房者的選擇,這種做法并不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
中介公司應該反思自身的問題,是否房屋報價太高了?或是傭金太高了?抑或是服務質量沒有得到客戶的認可?與其通過不正當手段來維護權益,不如通過提高服務質量、合理定價來吸引客戶。只有這樣,中介公司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六、購房者的理性選擇
對于購房者來說,選擇中介時應保持理性。在簽署任何協議前,務必仔細閱讀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責任,避免因不明就里而陷入糾紛。此外,購房者應根據中介公司的服務質量、報價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中介公司。
購房是重大決策,每一步都需要謹慎。選擇中介公司時,購房者應充分行使自己的選擇權利,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購房者不應受到道德綁架,而應基于自身需求和中介公司的服務質量作出最優選擇。
購房者選擇中介的權利應當得到保障,中介公司應通過提供優質服務來吸引客戶,而非通過不正當手段限制客戶選擇。通過分析具體案例,本文探討了購房者選擇中介的權利及其爭議,試圖厘清其中的法律與道德邊界。購房者在選擇中介時,應保持理性,簽署協議前仔細閱讀條款,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只有在法律與道德的雙重保障下,購房市場才能健康、有序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