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認購書的定金,如果是購房者反悔,拒不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則不退還定金。如果是開發商違約,無法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則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購房定金,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購房者按照購房款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賣房人的金錢。
在法律上,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向開發商交納定金并不是必須程序,購房人可以與開發商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出于約束買賣雙方交易行為的目的,買家付一筆定金給賣家的做法被廣泛應用。
那么,定金付多少才是合理的呢?
購房定金的比例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購房定金的比例不應當超過購房款的20%。比如,購房者要買的商品房的價格是100萬元,那么認購書中規定的購房定金就不能超過20萬元。
如果買賣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就不屬于定金,不適用法律關于定金罰則的規定。
一般而言,購房定金不是個小數目。如果購房者中途迫于各種情況不想買房了,定金不能索回,損失可不小。因此,購房之初,購房者應盡量避免定金陷阱。律師教你這樣做:
1、盡量不要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
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并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若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2、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押金”、“訂約金”等
這樣一來,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因為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于不當得利,應退還購房者。
3、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
如什么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
如果購房者已經跟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認購書,交了購房定金之后,但迫于某種原因不想購房了,那交出去的購房定金還能不能退呢?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不想買房了定金能不能退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以下情況不能退:
因購房人自身原因導致購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定金不退。
以下情況可以退:
一、開發商無銷售許可證或者產權證,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導致購房合同無法達成的情況。
二、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如已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的情況。
三、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如賣家對房屋信息表述模糊,合同主要條款無法確定,或者賣家對認購書中的條件,如房屋面積、價格等進行修改等。
四、買賣雙方均無過錯,但商品房買賣合同依舊未能訂立的情況。如,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致使該商品房項目未能建設或未能按原約定建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