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則是訂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但定金滿足一定條件的可以返還,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和定金有何區別?
1、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2、訂金沒有擔保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定金有擔保性質,具備法律效應。
訂金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如數退還;定金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具有法律效應,一般情況下無法退還。
3、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定金,只有在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范等情況下,才能退還。
4、訂金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如果出現違約情形,并不會發生直接被沒收或需要雙倍返還的法律后果。定金是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合同擔保。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