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向居住權登記機構登記查詢。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居住權的設置進行了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居住權的設立有什么影響?
二手房的買賣會多一條必備手續,購房時不僅需要查詢房屋的權屬、司法查封、設立抵押等情況,還需查詢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
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其自由處置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障礙,因為即使是房屋能夠過戶,但如果合同約定的居住時間還在持續,依然需要保障居住權人的權益。
作為購房者,如果房子是用來自住,一般也不會考慮此類房子。一旦房屋的居住權在房管局登記了,就算成立,房屋交易后,新房主拿到所有權也不能趕走居住權人。會出現買了房卻住不進去尷尬場面。
居住權對二手房屋買賣的影響還是挺大的,等居住權開始實施了以后,購買二手房的朋友需要及時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