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經過業主們的同意。 一般小區建垃圾房都是為了幫助業主們處理生活垃圾,但是垃圾房由于堆放了很多垃圾,所以一般都會散發出異味,這樣就會影響到業主們的居住環境,所以小區建垃圾房的時候,應該經過業主們的同意。
物業公司在新建垃圾房前必須經過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后,方可設置。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對環境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撤去原有的、四處設置的雜亂垃圾桶,在小區里重新設置可用于垃圾分類的垃圾房或垃圾站是垃圾分類工程的必經流程,業主應該配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小區新造一個垃圾房,必然會占用原有的公共區域,此時就要考慮到權利平衡問題,一方面是業主對于公共區域的共有權和對小區綠化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垃圾分類的需要。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8條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業主共同決定。需要新造一個垃圾房、新建垃圾房的具體位置設置等都應當由業主來共同商議,而非由公司單方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