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發布實施以來,或者是《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發布實施以來,業內關于地下室的分部劃分歸屬提出了一種新方式,即“按墊層劃分地基基礎分部與主體結構分部”。
首先這個“墊層”不是指基礎下的墊層,否則墊層上的基礎也劃入主體結構分部,這樣就自相矛盾了。
其次,假如這個墊層指首層地面墊層(含地下室是指地下室底層的地面墊層),在這個前提下,地面墊層以下劃為地基與基礎分部,以上劃為主體結構分部,這種劃分方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傳統習慣的做法,地基與基礎分部與主體結構分部是“按正負0劃分”,地下室部分劃入地基與基礎分部。要注意這個 “正負0”是一個籠統概念,其實際實施位置,有地下室的是首層(地上的第一層)底樓板頂面標高,沒有地下室的在基礎防潮層或地圈梁位置。
一般情況,設計人員把地下室考慮為箱型基礎進行設計計算。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 51004-2015第2.0.7條給出了筏形與箱形基礎的定義:
筏形基礎為柱下或墻下連續的平板式或梁板式鋼筋混凝土基礎。箱型基礎為鋼筋混凝土底板、頂板及內外縱橫墻體構成的整體澆筑的單層或多層鋼筋混凝土基礎。
所以,施工前編制的“分項檢驗批劃分方案”,可將地下室劃入地基與基礎分部,經監理審批后即可按方案執行。
我們應該接受一種觀念——箱形基礎除了作為基礎外,還可以具有其他使用功能,如倉儲、停車場等。
對于全地下的地下停車場等建筑物,應以底層地面墊層為界,其上為主體結構分部,其下為地基與基礎分部。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 51004-2015的幾個術語:
經過以上的分析,小編這樣總結:
我們基礎與主體的劃分,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可以按照地下室地面墊層劃分,以下為基礎,以上為主體;
第二種,可以按照往常的習慣“±0.000”劃分,以下為基礎,以上為主體。
具體大家可提前做好檢驗批劃分方案,經監理審批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