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普通住宅主要是有4個評判標準,第1個評判標準就是房子的面積,房子的面積在140平米以上就被定為非普通住宅。第2個評判標準就是房子的總價格,在內環(huán)線內房子的總價格超過或者是等于245萬,就是屬于非普通住宅。第3個評判標準是房子,在外環(huán)線以內總價格超過140萬,就是屬于非普通住宅。第4個評判標準是房子的樓層低于5層,屬于別墅類型的房子也是屬于非普通住宅。
上海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標準是什么?
1、普通住宅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2005年5月31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標準住宅應同時滿足: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l.2倍以下。
2、非普通住宅: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下(不含1.0),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平方米),實際成交價格高于該區(qū)市場指導價1.2倍以上。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稅費標準有何異同
1、契稅繳納標準相同
(1)家庭首套唯一住房:
90平米及90平米以下,新房收總價1%;二手房為(核定價格-增值稅)*1%
90平米以上,新房收總價1.5%;二手房為(核定價格-增值稅)*1.5%
(2)二套住房:
新房收總價的3%;二手房為(核定價格-增值稅)*3%
注意:
1)唯一住房指購房人家庭成員名下在任何地方無任何房產(包含和父母及其他人員共同共有)。
2)“契稅”首套需要根據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的買受方家庭情況住房表認定(查詢結果),需要特別注意,楊浦區(qū)非滬籍買受方需要戶籍所在地提供的無房證明。
2、增值稅及附加稅的征收標準不同
(1)普通住宅
滿2年,免征增值稅及附加稅。
不滿2年,則按照全額(核定價格)÷1.05*(5%+0.65%)征收, 其中5%為增值稅率,0.65%為附加稅率。
(2)非普通住宅
滿2年,按照差額(稅務核定價-購入價)÷1.05*(5%+0.65%)征收,其中5%為增值稅率,0.65%為附加稅率。
不滿2年,則按照全額(核定價格)÷1.05*(5%+0.65%)征收, 其中5%為增值稅率,0.65%為附加稅率。
注:在上海,部分郊區(qū)的區(qū)縣(閔行、奉賢、青浦、松江、南匯)的增值稅附加稅稅率為0.55。公式為(全額÷1.05)×(5%+0.55%)(增值稅率+附加稅率)。
3、個稅的征收標準相同,特殊情況除外。
(1)滿五且唯一
轉讓家庭名下滿五年且唯一住宅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2)非滿五或滿五不唯一
轉讓家庭名下不滿五年,或滿五年不唯一住宅的,按照“利潤”*20%征收個人所得稅。利潤是指住宅核定價格減去住宅購入價及一系列費用之后的純利潤。
(3)特殊情況
若是沒有住宅原值憑證(即無法提供或者準確證明房屋購入價)的,普通住宅按全額(核定價格)的1%征收個人所得稅,非普通住宅按全額(核定價格)的2%收取個人所得稅。
注意:
1)“利潤”計算方式:核定價-本次交易增值稅-購入價-購入契稅-本次交易附加稅-房屋裝修款(正式裝修合同、正式裝修發(fā)票、裝修材料清單、抵用金額上限為買入價格*10%)-還款利息(僅限出售方購入二手房按揭貸款,需提供貸款合同,銀行利息清單(要求包含物業(yè)地址產權人姓名并敲章),銀行證明文件并敲專用章)
2)核定價格指交易中心委托的核價部門對房屋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價進行核定,若合同價格低于市場價格,則買賣雙方繳稅的標準按核價部門出具的市場指導價格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