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是國家要求建造的,只租不賣。
根據《合同法》租賃合同有效期最長20年,所以租人防車位只能20年。如果使用年限到期,正常情況下依然可以繼續租用。小區的人防區域大多由開發商直接以最高20年租期出租給本小區內業主。如果國家需要,業主需要無條件出讓,如果20年租期滿以后,還是和平時一樣,承租人承租權利可無限延期,其中不存在開發商主體解散而被剝奪承租人的承租權利。
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