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如地下車位是根據非盈利性配套做的規劃,或者是作為公攤存在的那么就屬于小區公共配套,車位產權就歸全體業主所有,而開發商沒有權利出售。
2、假如地下車位是以盈利性配套的形式獨立存在的,并且沒有計入小區公攤中,那么車位產權就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需要有預售許可證或者是銷售許可證,才可以出售車位。
3、假如購買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擁有人,已經經過產權登記,并且取得了車位產權證書的話,那么車位產權擁有人就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對該車位進行處分。
4、如果是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那么就是不可以買賣的,因為人防車位的車庫產權是屬于政府的,所以是不可以買賣的。
5、假如地下車位的產權是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話,那么開發商和業主都沒有權力出售停車位,如果經過全體業主的同意,可以將車位對外長期出租,但是收益卻是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一般會用于小區停車位的維護、管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