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樣。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即出賣人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售人,買售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為重要的憑證,是確定開發商和消費者權利義務的依據。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二者區別在于:
1、定義不同: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在商品房預售時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后,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而購房合同適用于現房銷售,簽署了合同之后就可以直接進行買賣過戶。
2、房屋主體形態不同:一般商品房預售合同內標注的房屋主體,往往都是還在建設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預見性。而購房合同中的房屋,在法律上呈現復雜的形態,既可以是已經建造好的房屋,也可能是還沒有竣工的房屋,其中還包括了小區周邊公共設施的使用權等。
3、履行合同周期不同:商品房預售合同要比購房合同的履行合同周期更長一些,因為預售的房屋與從合同的簽訂到后期的竣工,需要比較長的一段時間。而購房合同往往指的是現房,合同中規定的過戶時間很明確,一般買賣合同成立后,出賣人即負有交付買賣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
沒有預售證會有哪些風險?
1、合同無效,產生糾紛不受法律保護
建設部明文規定:期房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不可以銷售房屋以及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收取類似于“誠意金”、房款類的錢款。
購買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子,如果房屋發生任何問題或糾紛,也將不受法律保護。
2、不能辦理貸款
開發商證件不全,在房產部門辦理不了網簽備案,銀行也不會給辦理貸款。換言之,只能一次性付款,到時候如果真的出現爛尾,那購房者的損失就更大了。
3、無法驗收、無法辦證的風險
如果預售證沒拿到,說明前邊幾個證很可能出現問題,比如前期土地使用權不合法、不符合規劃或審批手續不齊全等因素,即使能完成工程,也無法正常驗收,房管局也不會給購房者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4、開發商攜款潛逃,人財兩空
一個樓盤無證就敢銷售,本身就說明了開發商的品質問題。無證銷售的房企很可能是自身資金周轉不開或者資金不足,提前銷售,購房者的房子和錢財都面臨著風險,這場賭博賭注太大。
5、工程爛尾的風險
開發商明知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就提前進行銷售,本身是違法行為,基本可斷定是資金實力不足,后續工程無法完成的風險就又提高了一個檔次。
6、一房多賣的風險
由于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購房者所購房屋并不能在房產登記機關進行網簽,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開發商一房多賣的風險就大大增加。
買新房要注意哪些事項?
第一、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預售證許可證,則通常開發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這是買房能否辦房產證的關鍵。
第二、認準交房日期是否確定。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后、質量驗收合格后、小區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第三、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如果選擇按套內使用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時,應當在“面積差異處理”條款中明確面積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對面積差異有了詳盡的約定后,才能避免上當。
第四、講究房屋買賣的付款方式是否規范。在合同中對付款的數額、期限、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有的開發商不是先簽訂合同,而是先讓購房者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只給購房者一個收條,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造成購房者在追究其責任方面的舉證困難。
第五、買房簽合同注意合同條款中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有一些開發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寫好甚至補充條款也由自己填好,這種填寫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著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平等的情況。一旦發生此種情況,買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見,決不能草率行事。
第六、采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標準房屋買賣合同文本。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逐條逐項填寫,千萬不能馬虎。
另外,買房簽合同注意,對于開發商提出的自己認為不合理的條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進行協商,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如果雙方無法形成合意的話,合同就無法成立。而且就您關心的問題,也要在合同中體現。在合意的過程當中,任何一方都無權強制對方,任何一方都有不簽訂合同的權利。如果您認為您的利益在合同當中無法保障,而開發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補充的話,購房者有權重新選擇開發商及樓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