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到期后,假如房子還在,那么房子還歸你所有,只是每年要交土地稅。房屋產權是指房子所占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本身所有權。個人只要擁有產權證,房子就屬于個人。
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遠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到期后,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于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并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